桃園市基督教女青年會組織章程 104.12.22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桃園市基督教女青年會(以下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基督教青年會世界協會之基本信條:「我信全能之父上帝和祂的獨生子救主耶穌基督與聖靈」為基本信仰,並本基督之精神,促進婦女德、智、體、群、美五育之發展,使獲有高尚之人格,團契之精神,以達成服務社會,造福全球人群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為中華民國基督教女青年會協會之地區分會,以行政區域桃園市為組織服務區域。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培養婦女高尚之品德與宗教信仰
二、訓練婦女各項生活智能與技藝。
三、舉辦社會服務與正當之娛樂活動。
四、倡導青少年康樂及體育活動。
五、接受全國協會之指導與國內基督教女青年會聯繫並增進國際間之瞭解。
六、辦理各項與本會宗旨相符合之社會福利事業。
七、辦理其他為達成本會宗旨所必要之事業。
第 二 章 會員
第 六 條:凡品性端正、贊成本會宗旨,不論性別、年齡、宗教、種 族、國籍、階級、職業皆可依本會細則規定,申請加入會員。會員分為左列四種:
一、基本會員:凡年滿二十歲以上之女性,品性端正,認同本會宗旨者,均可加入,每年繳交會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學生會員:凡在校學生不分男女、年齡均可加入,每年繳交會費新臺幣貳佰元整。
三、贊助會員:凡品性端正,贊成本會宗旨,並願捐贈本會贊助費之男士,均可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贊助金額以新臺幣壹仟元整為基準。
四、永久會員:凡基本會員一次贊助本會經費壹萬元以上者。
五、團體會員:凡依法設立之公司、團體,皆可申請加入 團體會員。
第 七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八 條: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九 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十 條:基本會員(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學生會員、贊助會員無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十一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員
第 十二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三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四條:本會設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 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示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二十二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會員繳納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二、捐贈。
三、委託收益。
四、事業費。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 三十 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 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二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二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後亦同。
第三十五條: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左:
八十七年六月六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社會局八七府社政字第一二0五一六號函准予備查。
九十三年九月四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六屆第二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八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一條、第三條,並自103年12月25日起生效。
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三條,並自104年12月22日起生效